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及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广大特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发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16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28.8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7,775.04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53.7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3 号),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 49,44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6.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313,126,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756,339.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87,370,060.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具体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及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及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项目工程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和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支付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由项目工程等相关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单,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和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并建立对应台账,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方式和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明细表。
3、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和
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后,财务部门按募集资金支付金额准备相关材料,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和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代表人。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电子商票等、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以自筹资金开具进口信用证和电子商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张家港广大特材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张家港广大特材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张家港广大特材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广大特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广大特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