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张家港广大特材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电子商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
二、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盛智造增加提供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并合计为其融资提供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是为了继续扩大其产业化规模,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相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盛智造增加提供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并合计为其融资提供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