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回购”,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实施中的回购简称为“第一期回购”)的措施稳定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1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6 个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
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 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并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
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
(一)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拟将本次回购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持有期限为 3 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
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
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
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该股
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1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7.1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737,191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7.13 元/股进
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68,595 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
本次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回购用途 资金来源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股) 的比例(%)
用于维护公司 自有资金 368,595-737,191 0.23-0.46 不低于人民币 自公司股东大会
价值及股东权 1,000 万元(含), 审议通过本次回
益、稳定股价 不超过人民币 购方案之日起不
2,000 万元(含) 超过 3 个月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和上限
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7.13 元/股进行测算,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
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114,496 62.09 100,851,687 62.54 100,483,091 62.3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1,139,378 37.91 60,402,187 37.46 60,770,783 37.69
三、总股本 161,253,874 100.00 161,253,874 100.00 161,253,874 100.00
注:上表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
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