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每股转增 0.2 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3/7/18 2023/7/19 2023/7/19 2023/7/19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4,378,2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344,815.24 元(含税),转增 26,875,64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61,253,874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3/7/18 2023/7/19 2023/7/19 2023/7/1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张宝、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33 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A 股 134,378,228 26,875,646 161,253,874
股本总数 134,378,228 26,875,646 161,253,87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61,253,874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9043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