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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2-28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从其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证券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在以下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的 6 个月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的 3 个月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在以下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实施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以下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其买卖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该区间内,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以下信息,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予收回,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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