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调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以 40 元/
股的价格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