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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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1F20213724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阿拉丁”)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本所律师现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内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就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披露情况查询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2021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 发行规模
本次修订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138.03 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修订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74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十七)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138.03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其配 10,400.00 10,400.00
套项目
2 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13,738.03 13,738.03
3 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 7,000.00 7,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9,000.00
合计 40,138.03 40,138.03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修订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38,74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拟投入
总额 自有资金
1 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 10,400.00 10,400.00 -
心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2 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13,738.03 12,340.00 1,398.03
3 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 7,000.00 7,000.00 -
4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9,000.00 -
合计 40,138.03 38,740.00 1,398.03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40,138.03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38,740.00万元,拟以自有资金投入 1,398.03 万元。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合法、有效批准及授权,尚需报请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吴卫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王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