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万德斯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 法定程序。
2、公司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结合实际情况并与中介机 构审慎研究和充分讨论后的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 止本次重组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