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3-001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
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5 号),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986.561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953,446,261.66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196,932,884.6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56,513,376.97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877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科
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新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存储金额
体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燕东微 20000001447300105635177 1,500,000,000.00
司酒仙桥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燕东微 8110701013702425768 1,500,000,000.00
司北京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燕东微 9550880222605700419 771,438,546.97
司北京分行
燕东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35206700105761169 0
技 司国际新城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有两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