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1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龙激光”)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现拟针对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形成新的《苏州
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
1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
人员。
2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3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4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
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
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 出资?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5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
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
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
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
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之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相关责任人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 之十的担保;
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
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7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8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