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4-031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现拟针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并形成新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1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2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3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4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