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拟归属股票数量:250,522 股。
2、归属股票来源: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4.26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369.1616万股的0.58%。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数量调整为 106.3525 万股。
3、授予价格:166.04 元/股。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3 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及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价格调整为 80.07 元/股。
4、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 206 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骨干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人员。
5、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25%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25%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25%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25%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以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以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4.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以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8.00%。
第四个归属期 2026 以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22.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实施一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A、B 三档,若激励对象当年的两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一次为 B,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计划归属份
额不得归属;除此外,其他考核结果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拟归属份额可全部归属。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益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向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54.2615 万股限制
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调整后) (调整后)
2023 年 6 月 21 日 80.07 元/股 106.3525 万股 206 人
(四)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250,522 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93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激励计划》《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本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