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1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29.2708 万股的 1.99%。其中首次授予 1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11%;预留1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简况如下: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公司以 4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40.00 元/股调整为 39.70 元/股。同
日公司以 39.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11.40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由 39.70 元/股调整为 28.21
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 43.00 万股调整为 60.2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8.40 万股。
2023 年 4 月 26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 19.18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本激励计划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公司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每期激励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29.2708 万股的 1.99%。其中首次授予 140.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11%;预留 1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68.60 万股(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52.00 万股,合计为 220.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29.2708 万股的 2.8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100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
数 526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19.01%,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李远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7.00 4.61% 0.09%
2 薛洪亮 中国 高级副总裁 7.00 4.61% 0.09%
3 但晨 中国 董事会秘书 7.00 4.61% 0.0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7 人) 119.00 78.29% 1.56%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00 人) 140.00 92.11% 1.84%
三、预留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12.00 7.89% 0.16%
合计 152.00 100.00% 1.9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通过推选李远先生和薛洪亮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李远先生与薛洪亮先生将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