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西安炬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炬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除刘兴胜先生外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