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9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000 万股的 0.49%
(3)授予价格(调整后):32.796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32.7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共计 8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任职期限及业绩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之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不低于 30%;或者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不低于 70%;或者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不低于 120%;或者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档及以上时,其当年实际可获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为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1 年 2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8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3.00 元/股,向 8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调整后)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2021 年 2 月 8 日 32.796 元/股 200.00 万股 84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79,517,532.47 元,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
50.18%;2023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已剔除本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197,862,859.04 元,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 16.4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2023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84 名,其中 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作废失效。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共计 76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4.64 万股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不违反《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