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925 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9,925 股;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2 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4,000 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一科技”)于 2024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9,925 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 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4,00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7)。
(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巨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五)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9.16 元/股调整为18.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于 2022年 7 月 20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八)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十二)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9 日。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已
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限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件。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跟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对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2022-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较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161 号、容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200%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165% 诚审字[2024]230Z2357 号):公司 2022-
2023 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717,374.37 万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1) 元,较 2021 年增长 237.94%,;2022-2023
A、B 同时达成 10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5511.57 万元,因股权
A、B 达成其一 70%
A、B 均未达成 0 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