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5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8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0
(五)结论性意见...... 10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巨一科技、本公司、公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票激励计划、本计划 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制性股票 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巨一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巨一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巨一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稿)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巨一科技本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 性股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巨一科技及其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5 月 29 日。
2、首次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37.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9 人。
4、首次授予价格:20.1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