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巨一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6.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575,5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8,436,816.0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63,183.9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11月 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7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
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提请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公司财务管理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将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
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