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何佳川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审核何佳川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佳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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