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1-053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35.80 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 授予数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563.0036 万股的 0.9467%。
(3) 授予价格(调整后):24.60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24.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4) 激励人数:84 人。
(5)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6) 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①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0 年度,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
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1 年度,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
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0 年度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1 年度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③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业绩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5%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核实了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2)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鸿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公司内部对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国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9)。
(4)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形成《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在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该报告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20)。
(6)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核实了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授予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限制性
(调整后) 股票剩余数量
2020 年 11 月 13 日 24.60 元/股 72.2 万股 85 0
(三) 激励计划计划各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35.80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因此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情形,符合归属条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