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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麒麟信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0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873.8639 万股的 4.8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2.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3.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7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0.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9.97%。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如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873.8639万股的4.8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3.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7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0.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9.97%。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8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680 人的 17.35%,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刘坤    中国      副总经理        6.00            1.59%          0.08%

            小计                    6.00            1.59%          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296.50          78.44%        3.77%

    的其他人员(共计 117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18 人)        302.50          80.03%        3.84%

        三、预留部分                75.50          19.97%        0.96%

            合  计                  378.00          100.00%        4.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经股东
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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