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1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监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
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磊先生向公司董事会
提议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议回购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在考虑公司当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在未来合适时机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
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
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 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54,455,359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
人民币 6,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5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58.82
万股至 117.6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13%至 0.26%。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 回购情况为准。
拟回购资金总 按回购价格上限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用途 额(万元) 测算的拟回购数 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量(万股)
用于实施股权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及/或 3,000-6,000 58.82-117.65 0.13-0.26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1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 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 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 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超募资金为 2,347.14 万元,超过超募资金 部分的回购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含超募资金以外的 IPO 募集资 金。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和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人民币 51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 按回购金额
上限回购后 下限回购后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 (%) (%)
有限售条 372,124,412 81.88 373,300,882 82.14 372,712,647 82.01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82,330,947 18.12 81,154,477 17.86 81,742,712 17.99
件股份
总股本 454,455,359 100.00 454,455,359 100.00 454,455,359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未考虑转融通、回购期限内限制性股票归属以及限售股解禁等情况的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93,399.12 万元,流动资
产 642,209.1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9,418.99 万元,资产负债率68.3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0.87%、0.93%、2.73%。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