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盈通 证券代码:688143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下同)。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股东大会起 60 日内,公司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且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6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0.6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00%;预留 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0%。
其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3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9.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3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6.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4.83%;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413.4174 万股的 0.0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长盈通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7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或获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
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
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解除限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
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3%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如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如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类限制 期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性股票及 于 20% 于 15%
2023 年第 第二个归属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三季度报告 期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披露前授予 于 44% 于 32%
的预留第二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类限制性股 第三个归属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票 期 于 73% 于 52%
2023 年第 第一个归属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三季度报告 期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披露后授予 于 44% 于 32%
的预留第二 第二个归属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类限制性股 期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票 于 73% 于 5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长盈通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长盈通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