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4-014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制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等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 为维护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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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的规定,由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2010 年 2 月 10 日设立并取得东莞市市场 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 91441900551652806P。
立方式设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
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441900000738666)。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551652806P)。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3
…… ……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
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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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后实施。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同意后实施。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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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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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讼。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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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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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 股;
……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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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益。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