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2-043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范围重新进行了规范化表述,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对照最新的经营范围规范,对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集成电路生产、测试、封装、技术开发,探针卡、治具、测试板设计、开发及销售,仓储(除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除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章程。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 公司前身东莞利扬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年 2 月 10 日设立并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 2010 年 2 月 10 日设立并取得东莞市市场
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年 5 月 5 日公司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采取整体变更发起
式设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设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
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738666)。 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441900000738666)。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91441900551652806P)。 信用代码:91441900551652806P)。
第三条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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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经上海证券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册决定,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公开向社会公 普通股[34,100,000]股,于[2020]年[11]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100,000]股,于 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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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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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永续发展。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永续经营。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生产、测试、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
封装、技术开发,探针卡、治具、测试板 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
设计、开发及销售,仓储(除危险化学品),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 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
6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
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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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必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任何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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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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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