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36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3 年 6 月 5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92.6 万份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内部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有效期内以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28)。
(三)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四)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五)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4)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5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92.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87 元/份。
(三)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5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92.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87 元/份。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 56 人调整为 55 人,对应未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份额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6 月 5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 : 292.6 万份,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5,222.52 万股的 1.92%
(三)首次授予人数:55 人
(四)首次授予行权价格:24.87 元/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2024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期权第一个行权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期
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期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