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5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2.17%。其中,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 29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1.95%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0.0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3.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0.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 1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吸引公司紧缺的战略人才加入,凝聚一批符合公司价值观、认同公司经营理念的并能持续创造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2.1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9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1.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0.0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222.5204 万股的 0.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400 人(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14.00%,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国胜先生。祝国胜先生为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理和决策、核心技术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将祝国胜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权益原则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万份)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祝国胜 董事长、总经理、 20 6.06% 0.13%
核心技术人员
祝国强 董事、副总经理 9 2.73% 0.06%
胡霞 董事、副总经理 9.6 2.91% 0.06%
董杰 副总经理、核心技 7.8 2.36% 0.05%
术人员
晏元贵 副总经理、核心技 12 3.64% 0.08%
术人员
韩萍 财务总监 9 2.73% 0.06%
邹家瑞 董事会秘书 7.6 2.30% 0.05%
曾崇 核心技术人员 15 4.55% 0.10%
吴球 核心技术人员 4 1.21% 0.03%
钟华程 核心技术人员 5 1.52% 0.03%
小计 99 30.01% 0.65%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共46人) 198 59.99% 1.30%
三、预留 33 10% 0.22%
合计 330.00 100.00% 2.17%
注:
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祝国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4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
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