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4-008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2 号),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3,950.00 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149.87 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净额为 85,800.13 万元人民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08086_A04 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2 年 4 月 13 日披露
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19-011 号公告、2021-023 号公告、2022-013 号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新增实施主体与地点,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实施内容、新增项目实施主体与地点,并新增募投项目制造服务业创新基地项目。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检测”)。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4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新增实施主体与地点,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凯检测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
威凯检测 制造服务业创新基地 限公司广州滨江 120907188910000
项目
东支行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凯检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907188910000,截至 2024 年 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制造服务业创新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刘连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