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40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人民币 69,745,8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改判金额合计人民币69,734,6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2023 年 9 月上诉人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人民币 5,602,6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内 29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
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本案被告、被上诉人)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提起诉讼。
2023 年 1 月 5 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韩锦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3)内 29 民终 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
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韩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变
更上诉请求申请书》,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变更《民事上诉状》第一项上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2023 年 3 月 2 日、2023 年 4 月 13 日、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 8 月 25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1、2022-039、2023-005、2023-006、2023-009、2023-025、2023-034、2023-039。
本案二审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一)案号:(2023)内 29 民终 442 号
(二)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2023)内 29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韩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1,081 元,由上诉人韩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韩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