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2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9,745,8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
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本案被告)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2023 年 1 月 5 日本案开庭审理。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韩锦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3)内 29 民终 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2023 年 3 月 2 日、2023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2022-039、2023-005、2023-006、2023-009。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2023)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
决书》中认为,韩锦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由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驳回韩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