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17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变更诉讼请求前,涉案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圆(¥80,000,000);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圆(¥40,000,00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材料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21)粤 73 知民初 161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擎天材料公司诉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枫林公司”)、
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被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涉
案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号)。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审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粤 73 知民初 1612 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法
庭调查终结前,原告擎天材料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回对 NH-8081、NH-8505 两个型号聚酯树脂的配方、工艺流程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并对相关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部分予以修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擎天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请求判令:1.何涛立即停止侵害其 NH-3295 聚酯树脂的配方、工艺流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销毁存储商业秘密的载体;2.烟台枫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 NH-3295 聚酯树脂的配方、工艺流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销毁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专用生产设备、产品配方资料及生产工艺资料;3.烟台枫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支出的鉴定费、调查费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圆(¥40,000,000);4.何涛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相关的 NH-3295 聚酯树脂的配方及工艺流程信息、销毁存储商业秘密的载体;
2、被告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相关的 NH-3295聚酯树脂的配方及工艺流程资料;
3、被告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 28,261,806 元;
4、被告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100,000 元;
5、驳回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由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0,352.88
元,被告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71,447.1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