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0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9,745,8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
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本案被告二)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案被告一)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21 号及 2022-039号公告。
本案已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裁定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相关诉请事项依据的事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判决已作出认定,并据此进行了裁决,故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本次起诉构成了重复诉讼。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预缴,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判决及
该案后续进展,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2021
年 12 月 15 日、2022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2020-039、2021-040、2022-025、2022-040。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次诉讼裁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