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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28:中国电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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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2-013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2 号),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3,9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149.87 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净额为 85,800.13 万元人民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
明(2019)验字第 61008086_A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中国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威凯检测”)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凯检测与中信建投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威凯(深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
信建投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3)。

  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威凯”)与广家院威凯(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上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威凯、威凯上海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
请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威凯、威凯上海分别与中信建投
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  招商银行股份有

 嘉兴威凯                                          120921258810901
            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  限公司广州滨江


                  台项目            东支行

            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  招商银行股份有

 威凯上海  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  限公司广州滨江    120921286110801
                  台项目            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威凯、威凯上海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嘉兴威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一专户”),
账号为 999005900510606,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1,400,347.0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二专户”),账号
为 120921258810901,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专户余额均为 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一及甲方二重大技术装备环境适应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一、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一、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一、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甲方二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甲方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刘连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或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同时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一、甲方二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无正当理由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12、协议各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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