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1-040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 130 万元。鉴于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转回该项预计负债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 130 万元,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7,451,720 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 372 万元;4、博伊特公司
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0,890,395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了《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号)。
二、二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1)
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523.98 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 130 万元。鉴于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转回该项预计负债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 130 万元,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