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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23 科创 聚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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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23:聚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688123:聚辰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司于近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将原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超募资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将及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监许可[2019]2336 号”《关于同意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210,467 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449.8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931.0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518.7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884
号”《验资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聚辰半导体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以 EEPROM 为主体的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31050161393600004180  非易失性存储器技术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

聚辰半导体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混合信号类芯片产品技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  1001281229007038620  术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支行

聚辰半导体股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0402816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聚辰半导体股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10400102000008190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北京五棵松支行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桥
支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账号为“80161000000092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将原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超募资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将及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盛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相应终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安排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聚辰半导体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以 EEPROM 为主体的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31050161393600004180  非易失性存储器技术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

聚辰半导体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混合信号类芯片产品技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  1001281229007038620  术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支行

聚辰半导体股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0402816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聚辰半导体股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    8016100000009224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海淀桥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开设账号为“80161000000092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应当共同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晶欣、幸科可以随时到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以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按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现金管理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批准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厦门国际银
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账号为“80161000000092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超募资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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