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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21:卓然股份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688121:卓然股份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 17,173,128.3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

  2、公司前期已计提该事项坏账准备 16,672,940.17 元,如后期存在转回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事项,将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公司”或“原告”)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04民初3105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买卖纠纷事项以大粤湾石化(珠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6,672,940.18 元;2、依法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188.21 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 17,173,128.39
 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GSH-HG-CG-180103-常压炉及余热回收)(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36,280,000 元。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GSH-HG-CG-180103-常压炉及余热回收-补1)(以下简称为“补
充协议),税率下调至16%后合同含税价为人民 35,969,914.54 元。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且收到合同总额50%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全部货到需方现场验收并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设备投产正常运行或设备交货之日起6个月(以先到为准)且收齐合同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合同总额的10%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
题后60日内无息支付。
(二)案件理由

    因被告原因至今未能调试,被告应对不能调试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未付款。项目安装、三查四定都无问题,被告尚有 16,672,940.18 元(含10%质保金)尚未支付,另依照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因逾期付款需支付未付总额的3%的违约金,即 500,188.21 元,合计 17,173,128.3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6,672,940.18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188.21 元;

    以上两项金额共计 17,173,128.39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075948.73 元;

    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
5881965.8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以本金 13075948.7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前向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3596991.4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24,839 元,由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3
元,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124,47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

    2、公司前期已计提该事项坏账准备 16,672,940.17 元,如后期存在转回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事项,将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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