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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456 号 4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
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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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2,226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8,904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22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不涉及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
本总额的 2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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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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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 发行前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亚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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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份及其变动情况。
2、发行人股东杨玉宝、司建伟、聂拥军、焦烈焱、逯亚娟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发行人股东郑治国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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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发行人股东刘剑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发行人股东新开发、天津和光及千泉投资、合业众源、创明泽志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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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6、发行人股东王岚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亚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发行人股票数量总额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股票额度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人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且届时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 1)本人将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若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人及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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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开发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将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具体减持方式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企业将不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企业拟通过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