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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7-15

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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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 2020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合称“《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天奈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奈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天奈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奈科技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奈科技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激励计划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于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 2020 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2020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
议案》。

    (二)2022 年激励计划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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