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1 证券简称:金山办公 公告编号:2024-004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董事会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本回购方案将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应修改;
2、回购规模: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80 元/股,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6 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以 9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授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本次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董事会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本回购方案将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应修改。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资金总额: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80.00 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6.32 万股,回购
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80.00 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3.16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比例(%)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
员工持股计划、 过本次回购方案
股权激励 13.16-26.32 0.03-0.06 5,000-10,000 之日起 12 个月
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80.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 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 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380.0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如下: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 按回购金额下限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 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 限 售 条 0 0.00% 263,157 0.06% 131,578 0.03%
件流通股
无 限 售 条 461,723,327 100.00% 461,460,170 99.94% 461,591,749 99.97%
件流通股
合计 461,723,327 100.00% 461,723,327 100.00% 461,723,327 100.00%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2,844,687,150.37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467,665,691.97 元,流动资产 9,214,920,044.35 元。按照
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0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0.78%、1.06%、
1.09%。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上限 10,000.00 万元股份回 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 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5.76%,货币资金为 3,320,525,197.88 元(上述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公司偿债能 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 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 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 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
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山办公关于控股股东 及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
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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