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1 证券简称:金山办公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3 号),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3,18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940.27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9[00045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五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于 2021 年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为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奇文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珠海奇文办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奇文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山办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本次四/五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
序号 开户 募投项目 开户 账号 金存放
主体 银行 金额(万
元)
东 亚
珠 海 银 行
奇 文 WPS Office 办公软件客户端增 ( 中
办 公 强与优化项目、WPS Office 办 国)有 104001553347400 0
软 件 公软件安全可靠增强与优化项 限 公
有 限 目、基于海量语料的人机协同 司 北
公司 辅助写作系统研发项目、AI 自 京 分
然语言处理平台项目、办公产 行
1 品云服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广 发
珠 海 互联网增值服务研发项目、 银 行
金 山 WPS Office 办公产品及服务全 股 份
办 公 球化研发升级项目、全球技术 有 限
软 件 服务支持中心建设项目、全球 公 司 9550880018735200235 54,002.19
有 限 营销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等 北 京
公司 奥 运
村 支
行
WPS Office 办公软件客户端增
强与优化项目、WPS Office 办
公软件安全可靠增强与优化项 东 亚
武 汉 目、基于海量语料的人机协同 银 行
金 山 辅助写作系统研发项目、AI 自 ( 中
2 办 公 然语言处理平台项目、办公产 国)有 104710034112400 18,263.67
软 件 品云服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限 公
有 限 互联网增值服务研发项目、 司 北
公司 WPS Office 办公产品及服务全 京 分
球化研发升级项目、全球技术 行
服务支持中心建设项目、全球
营销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等
注:全资子公司珠海奇文办公软件有限公司 100%持股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山
办公软件有限公司,本次增资使用 40,000 万元通过向珠海奇文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增资,从而增资到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四/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 1: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珠海奇文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
甲方 4:武汉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4”)
乙方 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乙方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2”)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 “甲方 2”、“甲方 3”、“甲方 4”合称“甲方”;“乙方 1”、 “乙
方 2”;“甲方”、“乙方”及“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1. 甲方 2、甲方 3 已在乙方 1、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分别为 104001553347400、9550880018735200235,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0 万元、54,002.19 万元;甲方 4 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4710034112400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8,263.6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WPS Office 办公软
件客户端增强与优化项目、办公产品云服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互联网增值服务
研发项目、WPS Office 办公产品及服务全球化研发升级项目、全球技术服务支持中心建设项目、全球营销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
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石晏、石一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五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五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甲方 3、甲方 4、乙方 1、乙方 2 及丙方各自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