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 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整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4.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