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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金宏气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3-052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 号),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160,000 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40,377.36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4,15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 额(截至
                                                              2023年7月 21日)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1102265529000076849  1,007,000,000.00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苏州分行      8112001013700750274        0.00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10538901040126559        0.00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苏州相城支行        553479502032          0.00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合作区金宏润气体      司苏州分行      206610100118788888        0.00

    有限公司
 淮南金宏二氧化碳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苏州相城支行      75100122000520113        0.00

 淮南金宏二氧化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苏州分行        512913680710808          0.00

 株洲市华龙特种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体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37110180800771992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65529000076849,截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大写:
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玉林、崔柯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同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001013700750274,截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大写:
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玉林、崔柯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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