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修订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行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发起设 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发起设
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系由晶晨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公司系由晶晨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发起方
式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式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100007518999777。 为:913100007518999777。
第十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章 删除第十条,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2 后,应向审批/备案机关申请批准/备案本章程,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的工商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3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4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 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5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其他担保情形; 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其他担保情形;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