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8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控股股东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众二”)与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科弘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4,235,1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5.426%),转让给信科弘创。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492,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6%。信科弘创直接持有公司24,235,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6%。
本次权益变动系苏州众二合伙人邱明毅先生由于个人资金需要,拟将其所持苏州众二部分份额协议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信科弘创所致,信科弘创与邱明毅先生均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股东苏州众二告知函称,苏州众二的合伙人邱明毅先生由于个人资 金需要,拟将其所持苏州众二部分份额协议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信科弘创,苏州众 二与信科弘创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以19.67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4,235,1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的5.426%)转让给信科弘创,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76,704,554.69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492,89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9.216%。信科弘创直接持有公司24,235,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5.426%。本次协议转让不会触发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 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博众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吕绍林、程彩霞夫妇。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苏州众二 154,728,000 34.642 130,492,893 29.216
信科弘创 24,235,107 5.426
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江苏博众智能科 1 0.000 1 0.000
技集团有限公司
吕绍林 69,656,224 15.595 69,656,224 15.595
吕军辉 4,027,725 0.902 4,027,725 0.902
程彩霞 40,277,245 9.018 40,277,245 9.018
温贤良 5,278,700 1.182 5,278,700 1.182
李先奇 4,027,725 0.902 4,027,725 0.902
邱明毅 31,460,380 7.044 7,225,273 1.618
合计 154,728,000 34.642 130,492,893 29.216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湖心西路666号
注册资本 17,198.046041万人民币
公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P7KMF7C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
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943号)
注册资本 50,001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电数字(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DYD0L73J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
出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4,235,1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以本协议文首所载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八折为准,即19.67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76,704,554.69元(含税)(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将按照本条的约定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P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1) 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P*35%】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2) 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P*30%】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3) 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P*35%】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四)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作为标的股份出让方,出让方应保证在过渡期内:
1)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或其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2) 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 不签署任何协议使本次交易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4) 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与出让方同等的知情权,如受让方认为有必要,出让方应及时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受让方的知情权,前提是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及不得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上交所、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份转让交割
1) 股份登记过户
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登记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指定的股票账户(股票账户信息将由受让方另行通知),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转让方提交相关文件。
2) 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六)税费的承担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该等税费;如无明确约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的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时,由该纳税义务人予以缴纳,未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平均分摊。
不论何种原因,一方代对方缴纳了依法规定或依本协议约定应当由对方缴纳的因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引致的税费时,对方接到支付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代缴方支付代缴款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增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