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二 公司应当在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条(四) 内,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 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
见。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零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六条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构; 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征集投票权。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一百零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七条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 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
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
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 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
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 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
的理由。 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
予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
十条 主要职责如下: 主要职责如下:
……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监督和核查工作。 工作。
第一百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十二条 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一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一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进
东大会审议。 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七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十七条 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公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一百八十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八条(二)
2、(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公司该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即公司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未分配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营;
一百八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八条(三)
1、(2)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当发表明确意见。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
一百八十 (7)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 (7)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八条(三)
1、(7) 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