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终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涉案的金额为 11,183,850.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4,044,922.37 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虽然咸阳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已生效,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根据诉讼客户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企业信用、执行情况等因素,进一步计提其相关资产的专项减值准备,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对本期净利润指标的不利影响较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就其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
“观致西安”)之定作合同纠纷,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
陕 0404 民初 5965 号,并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取得该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2021)陕 0404 民初 5965 号]。后续观致西安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请求改判观致西安不用支付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23 日、2022 年 9 月 2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2-060)。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咸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陕 04 民
终 5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 0404 民初 59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其二审上诉请求为依法改判上诉人不用支付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基于上述规定并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经核查,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上诉时仅交纳上诉费 50 元,并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在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补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未达到应交诉讼费的一半,本院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4,044,922.37 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虽然咸阳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已生效,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根据诉讼客户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企业信用、执行情况等因素,进一步计提其相关资产的专项减值准备,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对本期净利润指标的不利影响较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