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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90: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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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瑞北”“原告”)为案件的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的金额为 29,840,000 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
      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1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第三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全部付款责任,广州瑞北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被告”)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向罗湖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和解协议》,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有利害关系,罗湖法院依法追加观致西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瑞北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03 民初 11549 号],主要内容如下: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涉案《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第三人逾期支付了第一、二期应付款项,协议中对两被告超过期限的付款做出了约定,本院认为第三人付款尚在合理期限内。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撤诉及申请解封,导致目前涉案的两份合同尚在诉讼过程中,罗湖法院认为,保证合同属从合同,其保证责任范围受主合同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等各因素影响,因涉案的两份主合同尚在诉讼过
程中,在(2021)陕 04 民初 87 号以及(2021)陕 0404 民初 5965 号案件的民事
判决书中对债权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均作出了更改,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上述
《和解协议》时依据的主合同事实以及债权金额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被告宝能投资请求解除《和解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时间应当为被告宝能投资的反
诉状送达至原告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10 日,对被告宝能投资的反诉请求,本院予
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按照原《和解协议》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签订的
《和解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 191671 元,反诉受理费 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1 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后续工作的安排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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