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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86 科创 *ST紫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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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86: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688086: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5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确认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梅州晶铠”)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被告”或“广州银行”)签订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对梅州晶铠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质押的 1.2 亿元定期存单。
  2、确认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州紫晶”)与广州银行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广州银行向广州紫晶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 1 亿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从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3、确认广州紫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被告”或“光大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返还 4800 万元存
款及利息(利息从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案件如原告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原告败诉,则导致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晶存储”)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近期就公司与广州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押事项(质押合同纠纷)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2 年 3 年 31 日收到惠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
1302 民初 8603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一”。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紫晶于近日就公司与广州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
押事项(质押合同纠纷)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3 年 31 日收到惠
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 1302 民初 8604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二”。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紫晶于近日就公司与光大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押事项(存单质权纠纷)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
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4 年 1 日收到香洲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粤 0402 民初 5898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三”。

    二、诉讼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卢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 11 号瑞嘉大厦 1 层 05-08 号、2 层 02-
03 号、3 层 01-05 号


    (二)诉讼请求

  1、确认梅州晶铠与被告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返还质押存单;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1 年 3 月 25 日,梅州晶铠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
惠质字第[2021]0014 号),梅州晶铠提供 2 张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 1.2亿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广银惠银承字第[2021]0011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梅州晶铠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核查,上述《存单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对梅州晶铠不发生效力,梅州晶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铁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6JP9A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总部中心 23 号楼 1602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卢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 11 号瑞嘉大厦 1 层 05-08 号、2 层 02-
03 号、3 层 01-05 号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2、被告向广州紫晶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 1 亿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利息;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1 年 3 月 5 日,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惠
质字第[2021]0013 号),广州紫晶提供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 1 亿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广银惠银承字第[2021]0010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2022 年 3 月 11 日,因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未按《银行承兑协
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将广州紫晶提供的存单 1 亿元予以兑现。

  3、广州紫晶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存单质押合同》签订时,相关对外担保信息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 1 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诉讼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铁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6JP9A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总部中心 23 号楼 1602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法定代表人:游鹏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东 1199 号泰福国际金融大厦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返还
4800 万元存款及利息(利息从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2 年 1 月 7 日,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H 质字
78062022004 号),广州紫晶提供 1 张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 4800 万元),
担保被告依据其与珠海市诚禧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ZH78062022004)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广州紫晶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核查,上述《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广州紫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2022 年 3 月 16 日,被告在债权及存单尚未到期且未经广州紫晶的同意
下,被告擅自提前实现质权,对广州紫晶的存款予以划扣,被告的划扣行为严重
违规,同时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应当向广州紫晶返还已被违规划扣的 4800 万元存款及利息。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相关诉讼案件如原告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原告败诉,则导致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次诉讼系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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