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9
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 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三章 附 则......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420100000023312。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 12月 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40 万股,于 2020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WuhanXingtu Xinke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 5 号楼 4-9 层,邮政编码:4302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0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音视频编解码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开发、生产、维修、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音视频处理软件和指挥调度系统软硬件(含视频会议软硬件、指挥大厅显示软硬件、指挥大厅控制软硬件、图像传输软硬件、图像处理软硬件)、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多媒体通讯产品(专营除外)、智能穿戴设备的研发生产、平板类设备研发生产、桌面终端类设备的研发生产、智能应急指挥系统的开发、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网络及系统集成安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监控设备的批发兼零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研发及技术服务;雷达情报分析处理软硬件、无人靶机、训练器材、靶场设备、激光模拟训练系统、智能训练系统、后勤保障装备、靶标训练系统、数据可视化决策系统、智能感知系统、无线电侦察系统、无线电干扰系统研发、销售、安装;人工智能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服务;防雷设备制造、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慧水务软件平台;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消防器材销售;人脸识别门禁终端;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1 程家明 1269 净资产 2010.12.31 70.5
2 陈爱民 153 净资产 2010.12.31 8.5
武汉东湖新技术
3 创业中心有限公 270 净资产 2010.12.31 15
司
4 张国友 36 净资产 2010.12.31 2
5 方梦兰 36 净资产 2010.12.31 2
6 王智勇 18 净资产 2010.12.31 1
7 乔淑敏 18 净资产 2010.12.31 1
合计 1800 / /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0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新股;
(二) 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