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2-018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下述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映翰通网司。
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北京市工商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映翰通 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北京市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91110105802095822J。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5802095822J。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让。
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 6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计划;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